中國的婚姻習俗中有送彩禮這一道程序,通常指訂婚時男方送給女方的錢或物。人們送彩禮送得興高采烈,卻很少有人知道,婚姻程序中的“彩禮”之稱是錯誤的,正確的稱謂是“財禮”。
《禮記·曲禮上》篇中規定:“貧者不以貨財為禮。”這是指祝賀別人新婚的時候,貧窮的人送的禮可以從儉。“財禮”二字即出于此,原意是指客人致送的貨財,后來加以引申,娶妻的聘金也稱作“財禮”。
唐、宋之前雖無“財禮”之稱,但不表示不下聘金。古代婚姻要經過六道程序,稱為“六禮”,即納采、問名、納吉、納征、請期、親迎。
已故著名語言學家王力先生在《中國古代文化常識》一書中總結得非常清楚:“第一是納采,男家向女家送一點小禮物,表示求親的意思;第二是問名,男家問清楚女子的姓氏,以便回家占卜吉兇;第三是納吉,在祖廟卜得吉兆以后,到女家報喜,在問名納吉時當然也要送禮;第四是納征,這等于宣告訂婚,所以要送比較重的聘禮,即致送幣帛;第五是請期,這是擇定完婚吉日,向女家征求同意;第六是親迎,也就是迎親。”
“六禮”名稱中的“納”皆為接納、接受之意,如同說請求女家接納。也許有人會認為“納采”之“采”就是“彩禮”之“彩”的由來,這是不對的。“采”是采擇的意思,指男方采擇、挑選定了女方,唯恐女方不許,因此才送一點小禮物,請求女方接納,此之謂“納采”。
除了“納征”之外,其余五禮送的禮物都是雁。鄭玄在為《儀禮·士昏禮》所作的注中解釋說:“用雁為摯者,取其順陰陽往來。”“摯”即見面所送的禮。雁是候鳥,因此用來比附夫為陽、婦為陰、婦人從夫之義。
“納征”屬于訂婚,因此所送的禮物最重,不能僅僅用一只雁打發。《儀禮·士昏禮》中規定:“納征,玄(纟熏)、束帛、儷皮。”“(纟熏)(xūn)”是淺紅色,“玄(纟熏)”即指黑色和淺紅色的布帛,象征著陰陽俱備;“束帛”指捆為一束的五匹帛;“儷皮”指成對的鹿皮。“征”是成功之意,意味著訂婚之后就該舉行婚禮了。因此“納征”又稱“納幣”,“幣”即幣帛,指用作禮物的絲織品。
“納征”這一道程序,就是后世“財禮”的源頭,不過唐、宋時期方才有“財禮”之稱。據北宋學者孫光憲所著《北夢瑣言》記載:“唐大中年,兗州奏:‘先差赴慶州行營押官鄭神佐陣沒,其室女年二十四,先亡父未行營已前許嫁右驍雄軍健李玄慶,未受財禮。阿鄭知父神佐陣沒,遂與李玄慶休親,截發,往慶州北懷安鎮收亡父遺骸,到兗州瑕丘縣進賢鄉與亡母合葬訖,便于塋內筑廬。’”
“大中”是唐宣宗的年號。大中年間,鄭神佐陣亡,他二十四歲的女兒休親、截發,以示不嫁,為父親守靈,被人贊譽為孝女。之所以能夠休親,是因為“未受財禮”,如果受了財禮,就不能悔親了。
南宋學者吳自牧所著《夢粱錄》中也記載了當時的婚姻習俗:“送聘……謂之‘下財禮’。”
以上即為婚姻時“送財禮”的由來,而絕不能誤寫為“彩禮”,因為“彩”是指競賽或賭博時贏得的財物,比如中彩、彩頭、彩票等等,相應地,“彩禮”就是指競賽或賭博時的獎品。《紅樓夢》第二十二回“聽曲文寶玉悟禪機制燈謎賈政悲讖語”中的用法清清楚楚:“賈政……陪笑道:‘今日原聽見老太太這里大設春燈雅謎,故也備了彩禮酒席,特來入會。’”賈政之所以備“彩禮”,是預備燈謎獲勝者中彩的獎品。
如果將婚姻程序中男方致送的錢或物稱作“彩禮”,那就意味著女方乃這場婚姻賭博的彩頭、獎品,不僅是對女性的侮辱,而且也完全不符合婚姻的本義,因此古代的婚姻程序中從未出現過“彩禮”之稱。今人早已不理解“財禮”的原意,覺得“財”字過于直露,而代之以好兆頭的“彩”字,豈不知實屬大煞風景!